2006年6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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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请降抚育费 法官调解结案
通讯员 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吴某因不堪负担每月给养女的180元抚育费,无可奈何之下上法院,要求将抚育费减少到每月50元。昨天,在杭州江干区法院的主持调解下,这个抚育纠纷得到了解决。
  原告吴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,吴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,马某是个残疾人,两人收入都不高。2001年,夫妻双方收养了一个女儿,但4年后两人离婚,收养的女儿由马某抚育,马某自愿负担全部抚育费。2005年6月,因养女抚养费问题,双方又经法院判决,吴某从当年8月起至其养女独立生活止,每月负担抚育费180元。
  现在,吴某又向法院诉称,她离婚后,一直独立生活至今。她现在工资收入低,又需要长期看病,她已承担不起每月180元的抚育费。因此,她请求法院判令她每月给养女的抚育费减少至50元。
  江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吴某要求减少抚育费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。最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,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,从今年6月起至其养女独立生活为止,吴某每月负担的抚育费减少至150元。